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8127号《关于第52528460号“喜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4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7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三、另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883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长沙金喜豆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2日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不易对二者的服务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且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且在案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三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13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