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焦景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佳县尚农空心手工挂面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和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20622号“陈家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54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挂面部分商品使用了该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挂面部分商品上不予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并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商标流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续展及转让程序有法可依,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挂面部分商品上理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企业信用网的吊销信息;2、扶贫协议;3、发票;4、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5、厂区照片、慰问照片、包装盒。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榆林市海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挂面等商品上。201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2021年11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挂面部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证据1、4企业信用网的吊销信息、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为扶贫协议、发票,上述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我局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厂区照片、慰问照片、包装盒,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形成日期,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挂面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