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联水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FILTROX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12850号“FILTRO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49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过滤设备及其零件和配件,特别是用于单层或多层过滤的介质,特别是用于饮料、食品、化学、制药和化妆品工业的”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并未真实实际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质疑,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交由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介绍、被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瑞士FILTROX板框过滤机-生产用》网页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宣传册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投入有效的商业使用,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予采信,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6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1类过滤设备及其零件和配件,特别是用于单层或多层过滤的介质,特别是用于饮料、食品、化学、制药和化妆品工业的商品上。
2021年08月12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过滤设备及其零件和配件,特别是用于单层或多层过滤的介质,特别是用于饮料、食品、化学、制药和化妆品工业的”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02月20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过滤设备及其零件和配件,特别是用于单层或多层过滤的介质,特别是用于饮料、食品、化学、制药和化妆品工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销售了除菌级滤堆、膜堆滤芯等商品;销售合同、产品宣传册、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介绍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除菌级滤堆、膜堆滤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过滤设备及其零件和配件,特别是用于单层或多层过滤的介质,特别是用于饮料、食品、化学、制药和化妆品工业的”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