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腾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5922号“腾瑞制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6054777号“瑞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1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印刷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复印机用调色剂(墨);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激光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用碳粉;颜料;防腐蚀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印刷油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