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县百健大药房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2820号“梨乡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54609号“梨乡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自愿放弃0506群组商品“消毒纸巾”项目,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27491号“梨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品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茶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表示放弃消毒纸巾商品,故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