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跃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31345号“起点考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9382号“起点”商标、第18254819号“起点机器人 QIDIAN ROBOT Q”商标、第3132359号“起点”商标、第29918956A号“起点读书”商标、第17370658号“起点青年社”商标、第7193125号“起点中文”商标、第54032833号“新起点”商标、第31272514号“起点中文网”商标、第29917886号“起点女生网”商标、第7193133号“起点中文网”商标、第31285771号“起点读书”商标、第18673769号“起点女生网 WWW.QDMM.COM”商标、第17803456号“起点学院”商标、第29933408号“起点中文网”商标、第29918956号“起点读书”商标、第58601970号“起点”商标、第57785466号“起点学堂”商标、第41850364号“起点”商标、第31272511号“起点读书 读书在起点 创作无极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销售的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十七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是十六、十八、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是十六、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是十六、十八、十九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