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尔制冷(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0837号“百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3148号“佰尔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造船;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