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共青城元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0779号“GENESIS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第3604群组的“不动产代理”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76267号“GENESIS SOLUTIONS”商标、第13234056号“至祥 GENESIS CO . LTD”商标、第8685061号“创世纪”商标、第9452999号“GENESIS INVESTMENT”商标、第12393216号“GENESIS PROPERTY”商标、第21525911号“GENESIS”商标、第56085626号“GENESIS”商标、第56085627号“GENESI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部分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裁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第3604群组的“不动产代理”服务,故在“保险咨询;资本投资经纪服务;金融预测;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金融管理;融资服务;基金投资;资本投资;古玩估价;钱币估价;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信托;典当经纪;典当”复审服务在我局驳回通知中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三现已无效, 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 “保险咨询;资本投资经纪服务;金融预测;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金融管理;融资服务;基金投资;资本投资;古玩估价;钱币估价;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信托;典当经纪;典当”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