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晓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爱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35421634号“AIWA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21907号“ALW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六百多件商标,远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的恶意。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摹仿申请人的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广告承揽合同、发票;
2、购销合同、发票;
3、品牌授权书;
4、实际销售网页截图及实际使用图片;
5、其他国家注册证;
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其中文品牌“爱驰”独创设计而来,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较强,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可随意篡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爱驰汽车企业介绍;
2、“爱驰AIWAYS”品牌部分所获荣誉;
3、被申请人产品订单、销售合同、发票等资料;
4、“爱驰AIWAYS”品牌宣传图片、宣传视频等;
5、“爱驰AIWAYS”品牌的新闻媒体报道;
6、“爱驰AIWAYS”系列商标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的在第21类“杯;玻璃杯(容器);陶器;水晶工艺品;饮水杯;梳;牙签盒;化妆用具”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保温瓶等商品上,现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牙刷;家用宠物笼;捕鼠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杯;玻璃杯(容器);陶器;水晶工艺品;饮水杯;梳;牙签盒;化妆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旨在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对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的保护,而不是重在保护第三人的相对权利。本案申请人所述主张及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