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22741号“360 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67040号“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28230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28239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41587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62617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746988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638644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2. 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