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4340号“巴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11009号“巴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75123号“巴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酵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发酵剂、家用嫩肉剂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