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如在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元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2232号“蜀 如在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9990号“蜀都人家”商标、第15427810号“蜀 蜀印智慧酒店SHU YIN INTELLIGENT HOTEL”商标、第11570741号“蜀 蜀国渔村”商标、第11333679号“蜀人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