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探索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李亚)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52955号“探索厨房 SECRET KITCH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76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1、商标授权书;2、工作室牌匾;3、广告宣传页;4、申请人为2019年首届中国南浔美食博览会拍摄制作广告宣传视频的相关合同、收据、新京媒体的相关报道、视频成片等;5、申请人为2020年上海国际餐饮食材博览会拍摄制作视频协议、视频成片等;6、抖音宣传等;7、其他制作的视频成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是对第35类“广告片制作”服务的使用,不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进行的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坚持申请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2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2月7日核准注册,2022年9月13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24年2月6日。
2、2021年8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原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为上海国际餐饮食材博览会提供了展会期间的拍摄服务,并将拍摄内容进行了视频制作,视频成片的制作方显示名称为复审商标“探索厨房 SECRET KITCHEN”,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为他人提供了含复审商标的活动拍摄及视频制作服务,在案其他证据可对此予以佐证。上述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服务,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戏剧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与“节目制作”服务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除“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戏剧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戏剧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