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律智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乡市乌镇臻奈服装网店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36115219号“律智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律智会”的行为是傍名牌,其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抢注、囤积的故意,明显存在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司法辩护服务”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10类、第36类等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47件商标,其中包括“奥露洁”商标抄袭模仿了牙膏品牌“高露洁”、省份简称的“蜀埠”、“徽埠”等商标。且经查询被申请人系存在商标售卖行为。
3、桐乡市乌镇臻奈服装网店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所属行业为零售业,经营范围包括:网上经营:服装、服饰制品、家具、珠宝首饰、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水果、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由审理查明2、3可知,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服装、服饰制品、家具、珠宝首饰、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水果、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47件商标,使用在第5类、第10类、第33类、第36类、第44类等多个不相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其中包括“奥露洁”商标抄袭模仿了牙膏品牌“高露洁”、省份简称的“蜀埠”、“徽埠”等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还将部分商标在网站上进行售卖,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