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纶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2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65287号“比特通集团BITCOINNECT GROUP及图”商标、第19269818号“宝丽龙 BAOLILONG及图”商标、第5632877号“贝尔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但相关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所含图形表现事物、构图元素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二已不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在此不再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