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首府上品酱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1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89064号“首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和整体外观,商标含义,显著部分上明显差异,消费者能进行相区分,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但相关公众可将之识别为“首府上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含义存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