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桂芳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钥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5290号“武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543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12843号、第6074000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