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2541号“S SE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4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78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一在海滨浴场用伞、阳伞、高尔夫伞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书包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 SERIE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series”,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