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优量云产业计量技术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4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5217号“MEIZHIYU及图”商标、第37618351号“共生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既可共存,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彩页、企业官网、公众号信息;办公室环境照片;荣誉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