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美味壹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18947号“美味壹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4451号“美力一客”商标、第10176967号“美味一百”商标、8563283号“美味一百”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