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ANGIPANE,ASHLEY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8769H号“HALS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17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艺名,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HALSEY”与引证商标“HALSE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即音乐家的现场表演,并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不可下载的预先录制的音乐和关于音乐家的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