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882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5688200

阅读:91586 2022-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88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申请人自主申请并从关联公司受让了大量商标是出…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88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申请人自主申请并从关联公司受让了大量商标是出于字节跳动集团的实际业务需要,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能性。申请人“瓜瓜龙”及其对应图形标识等系列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官网页面、字节跳动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页;关于“字节跳动”的新闻报道;“字节商城ByteMall”网站页面公证截图;其他公司商标申请查询结果;“瓜瓜龙”及其他品牌介绍、APP下载信息、相关使用资料;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556882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56882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3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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