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258283号“星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星匠 15258283

阅读:45419 2022-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讯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58283号“星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05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讯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58283号“星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05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讯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第15258283号第12类“星匠”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4月12日至2021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上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拼多多商家后台页面截图;

  2、快递单号及物流信息截图;

  3、产品图片。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未显示形成时间及核定商品等诸多问题,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4年08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拼多多商家后台页面截图未经公证,且商品信息中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中,快递单号及物流信息截图无对应订单、发票等与之相印证。证据3中,产品图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对此,我局认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法向我局申请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无主体或动机的限制。故,被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本文《关于第15258283号“星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星匠 152582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3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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