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三只蜂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5463号“三只蜂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7030720号“三只蜂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45507号“三只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撤销面粉商品,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醋”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