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2100号“奥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4302378号“奥普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11987号“奥普康 OPK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57896号“奥普 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05432号“奥普康 OPK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