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67973号“硅基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37174号“硅基”商标、第43058667号“硅基智控”商标、第43058684号“硅基智控 SIBERNETICS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原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硅基健康”,指定使用在“医疗分析仪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补充理由如下:申请商标“硅基健康”系臆造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有关硅基生命的介绍、申请人企业信息、官网页面、媒体报道、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硅基健康”,指定使用在“医疗分析仪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