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海恒裕(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科华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7981号“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除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3626号“OS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51393号“可以 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97568号“可以KEY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55853号“罐头市场 CAN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56200号“G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307711号“CANTECH-灿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473726号“CANCRA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027815号“姚罐罐实验室 CAN²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281870号“华为C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除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除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九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CAN”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可以”,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ANTECH”,引证商标七“CANCRAFT”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含义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服务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