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旦集团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福建亚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9日对第42556429号“开心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6626196号“淘”商标、第19268722号“阿里淘”商标、第16601678号“码尚淘”商标、第14048297号“码上淘”商标、第14048300号“马上淘”商标、第3575330号“淘宝”商标、第4240189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0号“淘!我喜欢”商标、第7878158号“淘 HA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刻意模仿,其注册和使用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属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开心淘”商标,其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集团概况;
2、荣誉证书材料;
3、商标的使用情况;
4、入驻淘宝企业及品牌名单;
5、专项审计报告;
6、媒体报道;
7、合同及发票;
8、公益活动情况;
9、相关案例裁定书;
10、在先案例;
11、关联关系图谱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福建亚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现已无效,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