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3444号“太平TAI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01175号“太平 许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98554号“太平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22138号“太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04280号“太平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28023号“太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8593号“第一太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81152号“第一太平 FIRST PAC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549432号“金太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