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国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0980号“四川国际博览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1871号“锦巢 CHARM CAR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16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29042号“佰嘉弘BAI JIA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237640号“白山美家装饰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注销。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并未被申请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