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奥星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5099号“海量记录 笔笔算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OCEANBASE”旗下核心数据库平台的典型代表,是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量记录 笔笔算数”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