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6888号“GODDESS GATH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98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81397号“美无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40135号“伊人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72586号“皇后镇高端婚礼定制 QUEENS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04643号“甜女 SWEET WO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注销。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申请在先的商标;引证商标四并未被申请注销,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娱乐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娱乐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组织娱乐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娱乐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