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思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35297852号“ASDAN All St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347533号“CONVERSE ALL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度的第154597号“ALL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4586号“ALL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9275号“CONVERSE ALL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三、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相关商标信息;2、在先裁定;3、相关媒体宣传、报道情况;4、关于匡威CONVERSE(含ALL STAR)品牌排名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部分、含义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非是对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独立认读部分“All Star”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ALL STAR”,仅个别字母大小写不同,但在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