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康吉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59352号“康吉笙科技 KANGJISHENG TECHNOLOG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71087号“DEEPMUSIC及图”商标、第24213235号“图形”商标、第51663928号“CSKAAS及图”商标、第32429532号“图形”商标、第37086587号“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