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吉果多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64060号“吉果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6849号“吉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豆类饮料、果汁等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06685号“吉果多 JGD”商标、第5915019号“吉果多 JG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糖果、甜食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