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姆尼保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05806号“NOA OMNIPOLLO PECANM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3531号“NO.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0日第1804号《商标公告》上,现为核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无酒精果茶;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