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42012号“贝家服务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作为核心的房地产综合服务企业,其经营的“贝壳找房”是国内知名的房地产服务平台,在行业内及社会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2595号“金贝家”商标、第11119594号“家贝”商标、第19045537号“好贝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指定服务群组不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程序中,两件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20日第178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13日第1799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贝家服务者”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