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86408号“Pedidos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didosYa及图 59586408

阅读:125956 2022-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外卖超人拉丁美洲市场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86408号“Pedidos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8967542A号“POWERPOOL P”商标、第9类商品上的第379…

  申请人:外卖超人拉丁美洲市场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86408号“Pedidos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8967542A号“POWERPOOL P”商标、第9类商品上的第37916766号“帕奇尚家 P”商标、第17893999号“派派先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第18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476977号“PRGONE P”商标、第4149569号“PATRICK”商标、第18967542A号“POWERPOOL P”商标、第41733281号“PEDIDOSYA”商标、第9519339号“PRIMACOUSTIC P”商标、第18类商品上的第37916766号“帕奇尚家  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九)。

  第21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4029941号“POLAX P”商标、第21类商品上的第37916766号“帕奇尚家P”商标、第26204994号“FP”商标、第17895420号“派派先生”商标、第56700859号“PEDIDOSY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至十四)。

  在第25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444176号“威特龙WEITELON”商标、第8912469号“PRODUCED BY PROX INC P”商标、第37916766号“帕奇尚家 P”商标、第11342980号“P”商标、第3956971号“P PAC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

  在第35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8476697号“POWERPOOL 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

  在第39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7916766号“帕奇尚家 P”商标、第18051198号“POSTA PL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

  在第42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7895630号“派派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

  在第43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3类服务上的第37916766号“帕奇尚家 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

  除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十四外,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提出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十四将要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十五、十八、十九已被撤销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十二、十三、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2、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3、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8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edidosYa”与引证商标七“PedidosYa”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五、十八、十九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1类、第25类、第35类、第39类、第42类、第43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9586408号“Pedidos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didosYa及图 595864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3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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