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娱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1605号“真探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对4501“个人背景调查”、4506“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80350号“真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在“社交护送(陪伴);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未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第181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个人背景调查”、“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交友服务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