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炎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中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百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35983号“中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49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许炎军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四川中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235983号第44类“中仁”注册商标,原第323598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依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授权书及资质文件;
2、商标使用推广合作协议;
3、申请人及被被授权人所获荣誉证书;
4、版权证书;
5、医院场所等照片图片;
6、体检优惠券照片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经营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官网宣传页、商标授权书及资质文件、申请人及被被授权人所获荣誉证书、版权证书、医院场所等照片图片、鼻喷雾吸入剂产品包装图片、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之间不能相应印证,应视为单一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7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疗养院、美容院等服务上,于2003年8月7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授权使用书以及中仁商标使用推广合作协议并不能当然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使用。资质文件中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荣誉证书的颁发主体为河南知名品牌推荐委员会、河南省经济风貌编委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等具有公信权威的机关机构,故证明效力弱。版权登记证明同样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医院场所等照片图片部分无证据形成日期,部分显示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并且上述照片与体检优惠券照片图片、官网宣传页等均为证明力弱的自制证据。申请人提交的鼻喷雾吸入剂产品包装图片、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证据均不属于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