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普生润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14253号“畅力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出于合法善意的目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畅力气”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能量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功能、作用、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