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天行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7599号“滤芯伴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仅由汉字“滤芯伴侣”构成,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