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谯安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1626号“丝妮露SINI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5473号“INLIU”商标、第6597146号“安娜体雕GOOD SHAPE及图”商标、第13005465号“千晶CHAG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且将满一年,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