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尔邦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7857号“MALBON GO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6943号“MIL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25070号“MALLOY ALBERT J MALL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50564号“玛莉莲MALL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37647号“MAL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32823号“MALL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614657号“MAZL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14039号“玛洛依 MALLOY ALBERT J MALL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282602号“MALL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旅行箱;钱包(钱夹);手提包;公文包;行李箱;运动包;伞”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钱包(钱夹);背包;公文箱;伞;公文包;旅行包;手提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钱包(钱夹);公文包;皮制系带;行李箱;运动包;伞;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钱包;书包;背包;公文包;旅行包(箱);手提包;运动包;伞”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伞;女用阳伞;牵引动物用皮索”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牵引动物用皮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背包;手提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牵引动物用皮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