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072238号“名洲茶S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名洲茶SPA 62072238

阅读:95672 2022-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新高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小胖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2238号“名洲茶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55828号“SPA BY MTM LABO”商标、第61743706号“SPA …

  申请人:杭州新高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小胖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2238号“名洲茶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55828号“SPA BY MTM LABO”商标、第61743706号“SPA BY MTM LABO”商标、第17526344号“SPA BYJW”商标、第5527211号“SPA THE PENINSULA”商标、第49031236号“SPA 1899 DONGINBI”商标、第G1065378号“SWISSTOUCHES 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保健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SPA”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且含义存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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