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美云汇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68324号“美云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1298号“美云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3937号“美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美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