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慧采(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创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9642号“时代采购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67018号“时代”商标、第23418189号“时代文化”商标、第61338893号“时代”商标、第55455672号“时代”商标、第21040555号“时代美术馆TIMES ART MUSEUM”商标、第31904081号“时代美术馆 TIMES MUSEUM”商标、第17461651号“时代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被驳回已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均含有汉字“时代”,含义存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