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芯树智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红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4710号“XSZ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9456号“刘一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