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特国招(北京)酒水配送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5107号“海里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924541号“海的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94733号“海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受理书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多件“牛南海”、“南海牛”商标,上述标识与“中南海”近似,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电子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94、1802期上,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故我局针对驳回决定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依职权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前述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多件“牛南海”、“南海牛”商标,上述标识与“中南海”近似,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情况,申请商标“海里的味道”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