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4131号“三叉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667号“TRIDENT”商标、国际注册第949093号“TRIDENT CAPITAL”商标、第8865222号“三叉戟”商标、第57853751号“三叉戟”商标、第43082776号“三叉戟”商标、第29047720号“TRIDENT SPORT”(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之日未满一年。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为产生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